剧情侵犯
❶ 未经允许讲小说改编成剧本,算侵权吗
把小说改编成剧本是需要争得原作者同意的,他是原著,如果你直接拿来用当然属于侵权。你们应该试着与他联系,给他版权签合同之后才能用。
把一部小说改编成剧本属于在他人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是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否则就属于侵权。
改编完成后的版权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大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
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
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
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
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
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
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
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
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
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
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
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
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
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
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
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
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
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
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
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
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
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
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
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
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
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
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
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
续订。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
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
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
,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
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
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
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
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
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
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
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
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
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
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
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
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
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
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
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
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
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
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
,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
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
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
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
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
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
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
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
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
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
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
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
称的复制。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
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
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
定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❷ 女主雇佣五名壮汉侵犯自己,泰剧《新版地狱天使》还有多少毁三观的剧情
相信每一个看过这部剧的人,都会觉得十分的震惊。让人感到震惊的并不是演员的颜值,也不是因为演员的演技确实是十分的出色,而是这部剧的剧情真的跟我们的三观有很大的出入。
当你看完这部剧的时候,你还会觉得迷迷糊糊地,并不知道剧中的主人公到底是怎么想的,究竟为什么要这样做。剧中的姐姐是一个让人觉得十分可怜的人,但是她有时候的处事方法又会让人觉得特别的匪夷所思。

继父想要和她发生性关系,我本以为姐姐会拒绝的,她应该很清楚继父到底是一个怎么样的人,所以是不会答应这个要求的。但是,没想到她答应了,这是特别毁三观的一个点。
❸ 未经原著作者允许擅自改变原著剧情是否构成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其作品进行改编,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❹ 被侵害的女人 剧情
导演:刘二威
演员:李幼斌 李小萌 潘捷 娟子
剧情梗概:
苏静刚刚从大学新闻系毕业,通过男友武正军的关系,进入了一个股份制的媒体《时尚生活周报》当起了外聘记者。到单位的第一天就受命与主编汪显声一同去采访本市首例性骚扰案件。遗憾的是案件由于证据不足而遭败诉。
中学生郝毅在晚上公厕时听到隔壁女厕有呻吟声,又见一个女人从女厕匆匆走出,恰逢苏静从旁经过,郝毅便请苏静进女厕查看,随后两人将一半昏迷的少女救出,原来这是一位被一个男扮女装的变态分子强暴了的花季少女,名叫斯甜甜,与郝毅同校;其父则恰是苏静采访的首例性骚扰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本高赫赫有名的斯道兰。
斯道兰与其妻管桂珍接到消息后赶到医院,与守候在此的苏静和郝毅见了面,在是否报案的问题上,管桂珍却一反常态,甚至歇斯底里的进行阻拦,使苏静不解和疑惑,并深刻感受到这种性暴力女性受害者,受中国封建传统思想影响,宁可自己受侮辱受迫害也不肯站出来捍卫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反到自吞苦水。经过一番思考,从正义感和记者的责任感出发,在主编汪显声的支持下,苏静毅然写下了做为记者生涯的第一篇文章《女人对性暴力绝不沉默》披露了斯甜甜的遭遇,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反响,斯道兰与妻子管桂珍也由此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
分集剧情:
第1集
刚刚大学毕业的苏静去“时尚生活周刊”报到这天,正好赶上全国首例骚扰案件开庭。周刊主编汪显声见苏静长得漂亮,决定由苏静代替编辑部主任金丽丽去法庭采访。
法庭上,原告律师斯道兰的言辞赢得了热烈的掌声。但因为证据不足,原告败诉。
苏静很赞同斯道兰的观点,准备写一篇稿件,引导大众深层次思考。汪显声对她大加赞赏。
苏静巧遇斯道兰的女儿斯甜甜被强暴,斯甜甜被送到医院,斯道兰希望用法律惩罚罪犯,但妻子管桂珍阻止,斯道兰流下了心酸的泪,苏静对性骚扰案件和性暴力事件陷入了思考之中。
第2集
汪主编听了花季少女被强暴一事后,支持苏静根据此事写一篇深度报道。苏静准备把性骚扰和性骚扰和性暴力联系起来,深入地揭示一下女人不敢把受到的伤害公之于众的深层原因。
回到家后,斯道兰试图说服妻子到公安局报案,但是管桂珍不但不同意丈夫的想法,还在没有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谎称女儿突发高烧向学校替女儿请假,又劝说女儿退出学校的舞蹈队。甜甜的自尊心极度受伤,她希望到公安局报案,尽快抓到强奸犯扫除心中的阴影。面对女儿的伤痛、妻子的无助,斯道兰很矛盾,但他最终还是放弃了报案的想法。
苏静因缺少素材文章写不下去,她向金丽丽请假出去采访,金丽丽醋意十足地让她直接和主编请假。当苏静了解到斯道兰的决定后,觉得自己有义务站出来为受到伤害却保持沉默的人们摇旗呐喊。
第3集
甜甜上学后,曾经救过她的男孩郝毅决定每晚送她回家,甜甜十分感动。
为了使自己的文章更有说服力,苏静找到了当天替甜甜作检查的医生,希望她能提供证据,结果毫无所获。苏静与郝毅应约来到斯家,苏静劝说斯道兰一家去公安局报案,尽快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始终否决报案的管桂珍不顾斯道兰的劝阻大发雷霆,指责苏静与郝毅没安好心。斯道兰职责妻子没修养,心情复杂的管桂珍面对丈夫的不理解几乎心脏病发作,斯道兰抱着面容憔悴的妻子潸然泪下。从斯家出来后,苏静与郝毅相约做自己该做的事。
苏静把写好的文章《女人对性暴力性骚扰绝不沉默》交给汪显声审阅,汪显声把文章中被强暴女孩的化名改成甜甜。文章发表了,斯甜甜的同学看了这篇文章后围着她说三道四,郝毅为了保护甜甜而自己被打,其它报社的记者也闻风而上,在斯家门口遇到甜甜后,不分青红皂白就对她拍照。对此管桂珍来到“时尚生活周刊”决心讨个说法,但没想到却遇上了她多年前的同学汪显声。
第4集
管桂珍万万没有想到汪显声这个禽兽竟然当上了主编,她请求汪显声停止对斯甜甜一事的报道,汪显声表面答应了管桂珍的请求,暗里却为找到了另一个新闻点而高兴。他吩咐苏静去挖掘管桂珍不让报案的真正原因,还把管桂珍三十年前曾被体育老师强暴的秘密告诉了苏静。
从编辑部出来后,管桂珍回想起文革时期被体育老师强暴后又被汪显声霸占的一幕,忍不住泪水涟涟。回到家后她像疯了一样翻出学生时期的照片,并狠很地将它撕碎。甜甜觉得妈妈很反常,并把这一情况打电话告诉了爸爸,但当斯道兰回到家时,管桂珍却表现得和平常没什么两样,蒙在鼓里的斯道兰感到莫名其妙。
从汪显声那了解了管桂珍的秘密后,苏静找到斯道兰,希望从他那了解一些管桂珍的情况,可是斯道兰却对妻子的这个秘密毫不知情。为了证实这件事,苏静请求在派出所工作的好友董娴帮忙查看当年的案底,董娴答应帮忙,但却对苏静向她隐瞒女厕所强奸案一事十分不满。她想从苏静那里探听强奸案的消息,但是因为当事人拒绝报案,苏静对这件事只好闭口不谈。苏静让她去找另一个目击证人郝毅,董娴分析郝毅就是她的网友“独行侠”。
第5集
董娴从郝毅那了解到有关甜甜被强暴的事后,立即向上级进行了汇报,警方决定马上立案侦察,但由于没有受害者的配合,调查进度十分缓慢。而就在这时,那个男扮女装的强奸犯又出现了,他在昏暗的街道上将一个女孩打昏后把她拖向了黑暗的角落。
苏静得知又有一个女孩被强暴了之后,立即来到市立医院了解详情。原来受害者是一个三陪女,她怕报了案对自己不利,所以也选择了沉默。
汪显声借讨论稿件为名找苏静个别谈话,苏静认为汪显声对自己稿件的修改有违新闻道德,但汪显声却笑她不了解新闻行当。谈话后汪显声开始对苏静动手动脚,金丽丽的到来让苏静躲过劫难,但是金丽丽却又一次遭受了汪野兽般的蹂躏。
管桂珍意外地发现一身警装的董娴与女儿在一起很吃惊,她先找到学校的高老师让女儿推出舞蹈队,又找到董娴警告她不要接触甜甜。甜甜因为与郝毅在一起而回家晚了,管桂珍因此怀疑郝毅对女儿有邪念,并对甜甜恶语批评,还动手打了甜甜,受了委屈的甜甜偷偷离家出走。
第6集
找不到甜甜的斯道兰夫妇与郝毅一起到派出所报案,报案后回到住处的郝毅竟发现甜甜就在电脑城前。甜甜认为爸爸妈妈歧视她,这让斯道兰夫妇很吃惊。斯道兰认为还是应该报案,而管桂珍则认为如果把女儿被强暴这件事公布出去,将来女儿就嫁不出去了。妈妈的话深深地印在了甜甜的心里,她决定不再理郝毅了,而郝毅则对甜甜的冷淡视而不见,仍然像个大哥哥一样照顾着甜甜,甜甜心里的疙瘩终于解开了。管桂珍想收郝毅为义子,希望这样可以消除郝毅对女儿的不利因素,斯道兰对她的想法不置可否。
在董娴的帮助下,苏静终于找到了当年轰动一时的“校园强奸案”资料,但是苏静觉得把这件事披露出来不妥,想把稿子撤回来,汪显声却不同意。
苏静和武正军相识纪念日这一天,武正军希望能和苏静度过一个难忘的夜晚,可是汪显声则要求苏静和他一起去陪局领导吃饭。受到冷落的武正军心情很糟,苏静回来后他先是冷言讥讽,然后又表白对苏静的爱,面对充满阳刚之气的武正军,苏静送上了满怀柔情,正当小两口情意缠绵时,汪显声打来电话。
第7集
找不到甜甜的斯道兰夫妇与郝毅一起到派出所报案,报案后回到住处的郝毅竟发现甜甜就在电脑城前。甜甜认为爸爸妈妈歧视她,这让斯道兰夫妇很吃惊。斯道兰认为还是应该报案,而管桂珍则认为如果把女儿被强暴这件事公布出去,将来女儿就嫁不出去了。妈妈的话深深地印在了甜甜的心里,她决定不再理郝毅了,而郝毅则对甜甜的冷淡视而不见,仍然像个大哥哥一样照顾着甜甜,甜甜心里的疙瘩终于解开了。管桂珍想收郝毅为义子,希望这样可以消除郝毅对女儿的不利因素,斯道兰对她的想法不置可否。
在董娴的帮助下,苏静终于找到了当年轰动一时的“校园强奸案”资料,但是苏静觉得把这件事披露出来不妥,想把稿子撤回来,汪显声却不同意。
苏静和武正军相识纪念日这一天,武正军希望能和苏静度过一个难忘的夜晚,可是汪显声则要求苏静和他一起去陪局领导吃饭。受到冷落的武正军心情很糟,苏静回来后他先是冷言讥讽,然后又表白对苏静的爱,面对充满阳刚之气的武正军,苏静送上了满怀柔情,正当小两口情意缠绵时,汪显声打来电话。
第8集
郝毅发现甜甜留下来的信、手机和信用卡时,预感情况不妙,立刻赶到派出所报了案,又通知了甜甜的父母。武正军和苏静在街上遇到了甜甜,当他们听说甜甜离家出走后,立即回头寻找。甜甜以做作业为名定了一间房,武正军和苏静赶到时,甜甜已经吃下安眠药。武正军撬开房门,和苏静一起把甜甜送到了医院。甜甜脱离危险后,斯道兰向女儿保证:以后不管发生什么事,一家人永远在一起。听了爸爸的话后甜甜会心地笑了。
甜甜的自杀事件让武正军认识了甜甜的舅舅——房地产商管总,武正军认为自己的买房梦想就要实现了。
两次救了甜甜的苏静得到了管桂珍的肯定和信任,管桂珍向她讲述了在文革时期的惨痛遭遇。这之后,为了讨好苏静汪显声正式任命她为编辑部代理主任,而金丽丽为副主任。认清了汪显声的苏静处处提防着他,汪显声几次想亲近苏静都没有得逞。苏静以新老主任交接工作为名,跟随金丽丽出去买东西。两个人互相谈心,关系越来越密切。
第9集
金丽丽与苏静关系的密切让汪显声很不安,他恶狠狠地警告金丽丽把嘴管严。为了能快一点吃到苏静这块肥肉,汪显声给了苏静一张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天夜里,汪显声通知苏静立即将填好的公积金申请表交到单位来。苏静只身一人来到单位,无意中看到汪显声的电脑里有一把枪正对着自己的图象,苏静感到一种无形的恐惧。交了表格后汪显声故意拖延时间想把苏静留住,董娴的到来使汪显声不得不放了苏静。
董娴听苏静讲了汪显声存在电脑中的内容后,找到郝毅想把汪显声电脑中的内容拷下来,可是狡猾的汪显声已将电脑中的内容删除。回到家后,苏静劝武正军对住房公积金别抱太大希望,武正军向苏静追问原因,却遭到苏静的一顿奚落。最后,武正军拿出自己的五万元钱,决定如果没有公积金就贷款买房子。
对苏静的进攻屡遭失败的汪显声不想放弃,他以替苏静办下了公积金为借口约苏静吃饭并把苏静带回了家。在家里,他试图强行让苏静屈服于自己,惊恐万状的苏静将汪显声推倒后逃走。
第10集
惶惶张张逃走的苏静在街上遇到斯道兰,在斯道兰的开导下苏静的情绪好了起来,回到家后,她胡乱地向武正军发了一通脾气,搞得武正军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第二天上班后,汪显声不但抹了苏静代理主任职务,还把苏静安排去干内勤,气愤的苏静与汪显声大吵,但没有想到汪显声竟颠倒是非,说苏静是为了得到住房公积金而勾引他。董娴建议苏静一同去看房子,苏静感到此事难度很大。因为有了住房公积金,武正军找苏静一同去看房子,苏静坚持要问房子贷款的价格,这让武正军无法理解。
惶惶张张逃走的苏静在街上遇到斯道兰,在斯道兰的开导下苏静的情绪好了起来,回到家后,她胡乱地向武正军发了一通脾气,搞得武正军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第二天上班后,汪显声不但抹了苏静代理主任职务,还把苏静安排去干内勤,气愤的苏静与汪显声大吵,但没有想到汪显声竟颠倒是非,说苏静是为了得到住房公积金而勾引他。董娴建议苏静一同去看房子,苏静感到此事难度很大。因为有了住房公积金,武正军找苏静一同去看房子,苏静坚持要问房子贷款的价格,这让武正军无法理解。
第11集
董娴和黄葆华看到强奸犯胸前有一块胎记,他们来到医院,希望从医院的出生记录中找到胸前有胎记的人,但毫无结果。
汪显声对苏静越来越苛刻,处处找苏静的茬,苏静的情绪丝毫不受汪显声的影响,这让汪显声十分气愤。苏静趁李局长和刘主任来编辑部办事之机,向局长反映了汪显声对她的不公,汪显声随即变通,在领导面前蒙混过关,但事后他对苏静大发雷霆,苏静面对他的丑恶嘴脸毫不示弱,势与汪显声斗争到底。
因为苏静坚持不用住房公积金买房,而蒙在鼓里的武正军又不理解,他们终于闹翻了。躲到董娴那里的苏静,抵挡不住武正军的强烈攻势,终于又向爱情妥协了。最后武正军和苏静还是贷款买了房,汪显声为了满足窥视苏静的欲望,毫不犹豫地买下了苏静家对面的楼房。
董娴与黄葆华对强奸案的侦察没有什么进展。甜甜决定以自己做诱饵,引出犯罪分子,亲手抓住那个坏蛋。郝毅认为这样做很危险,但是经不住甜甜的请求,最终同意了。
第12集
郝毅和甜甜来到了街心花园,跟踪而来的斯道兰将两个孩子撵回了家。他们走后,斯道兰发现了金鱼眼。他拿着掌中宝跟拍时,不小心被发现,金鱼眼贼喊捉贼,结果众人认为他是个变态狂,不仅把他打伤,还把掌中宝所拍下的内容暴了光。这时幸好汪显声和金丽丽开车路过此地替他解了围,斯道兰想报案,但是汪显声劝阻了,汪显声还拿相机给斯道兰拍了照。各自离开后,汪显声声称掌握了斯道兰的短处,还对金丽丽恶语中伤,痛不欲生的金丽丽回到家看见甘心做家庭妇男的丈夫后更加伤感。
当汪显声发现他惩罚苏静的阴谋没有得逞时,又决定按内勤标准给苏静发放工资,而且干得不合格还要扣工资,这就等于不给苏静开工资了。面对汪显声的猖狂,苏静决心向上级领导反映汪显声的情况。金丽丽怕苏静吃亏试图劝阻苏静,可是苏静看着软弱的金丽丽她决心更坚定了。苏静拿到新房钥匙后,编辑部的所有成员趁汪显声出去开会之机祝贺苏静乔迁之喜。房子装修好了,斯道兰、管总等人前去向武正军和苏静祝贺。可是正当武正军与苏静沉浸在幸福之中时,他们的生活却暴露在汪显声的长焦望远镜下。
第13集
苏静又写了一篇稿子交给汪显声,却被汪显声退了回来。在彭大姐的帮助下苏静的稿子被另外一家报社发在头版头条,苏静看到刊发的稿子兴奋不已,而汪显声则气愤的向编辑们兴师问罪,金丽丽站出来承揽责任,被汪显声大骂,苏静对汪显声的横行霸道忍无可忍扬言要告汪显声。无法发泄心中愤恨的汪显声将金丽丽带到他新买的房子里,进行性虐待,被打得遍体鳞伤的金丽丽拿着一万元回到家里后,丈夫接过金丽丽的“奖金”兴奋不已,当他得知妻子受伤后无计可施。
第二天苏静到局里去反映情况,局里决定有费总编接待苏静。苏静向局里反映了汪显声种种恶行。可是当苏静走后,局里却认为苏静是一个不安分子,还提醒汪显声注意言行、防备苏静。苏静回到报社后,汪显声向大家宣布“时尚生活周刊”被评为优秀新闻单位,汪显声也成了媒体风云人物。面对这一结果苏静放声大笑。金丽丽以买办公用品为名将苏静约出,劝苏静辞职。苏静希望金丽丽也站出来指证显声的罪行,可是金丽丽不敢。
第14集
汪显声吩咐金丽丽盯着苏静,金丽丽秘密地让彭大姐向苏静通风报信。在与彭大姐的交谈中苏静得知,原来彭大姐是“时尚生活周刊”的二把手,后来因为发现了汪显声的问题试图揭发,但最终却把汪显声这个流氓斗红了。与彭大姐分手后孤独的苏静找到了斯道兰,向他诉说汪显声骚扰她的情况,斯道兰表示支持苏静运用法律武器与汪显声斗争。但董娴却提醒苏静,如果要在斯律师的帮助下告汪显声,恐怕管桂珍这个证据来源就要丧失了。
当苏静把她到局里告汪显声,并且打算辞职的决定告诉武正军时,武正军着实被吓了一跳。第二天武正军来到“时尚生活周刊”替苏静交辞职报告时,恰巧遇上了汪显声,汪显声话外有话地说苏静太招人,而金丽丽却告诉他苏静是个正派的姑娘。
苏静找到李局长再次反映汪显声的情况,但是李局长的一翻说辞让苏静大为失望。苏静决定另谋高就,可是接到局里电话的单位都对苏静的到来退避三舍。
第15集
找不到工作的苏静开始写小说,小说的名字叫《决不沉默》。为了使小说更充实,苏静到斯道兰那体验生活。跟着斯道兰跑了一会案子之后,苏静决定回家继续写。斯道兰应邀到苏静家小坐,这一幕恰好被一直窥视苏静的汪显声看到,他用长焦镜头拍下了苏静与斯道兰在一起时的照片,又把他拍到的苏静与武正军亲热的照片从电脑里调出来,看着这些照片他的脸上露出了阴险的笑容。
正在上班的武正军接到一个电话,说他有绿帽子戴了。找不到苏静的武正军跟着一位哥们出去喝酒,恰巧遇上刚打赢了一场官司的斯道兰带着苏静来吃饭,武正军假装给苏静打电话问她和男的在一起还是和女的在一起,气愤的苏静挂断了电话,不再理武正军。斯道兰劝苏静以后要给男朋友留点面子,苏静不以为然。苏静与斯道兰走后,武正军的朋友怀疑苏静移情别恋了,这让武正军非常不爽。回到家里后,苏静仍然很生气,根本不听武正军的解释,窥视到这一切的汪显声又打来骚扰电话。
第16集
汪显声将偷拍下来的照片重新组合,用电脑制作出一张斯道兰与苏静拥抱的照片,并把这张照片分别寄给了武正军和管桂珍。然后又利用斯道兰挨打那天拍的照片在网上公布了一条消息:搞偷拍遭人痛打!大律师竟是色狼!郝毅、甜甜、董娴、看到了这则消息后十分气愤,董娴决定找出发布假消息的人。
武正军收到照片后,对斯道兰大打出手。苏静及时赶到制止了武正军的卤莽行为。真相大白后,武正军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却得不到苏静的原谅,苏静决心与武正军分手。斯道兰劝苏静站在男人的角度上去思考一下这件事,不要让敌人的阴谋得逞。董娴认为现在不是志气的时候,当务之急是寻找制造假照片的人。在大家的开导下,苏静又回到武正军的身边。在分析案情时,大家都想到了汪显声。
管桂珍收到了斯道兰与苏静的照片后,默默地将照片撕毁,打算对斯道兰的“所作所为”忍气吞声。甜甜则对爸爸的行为十分气愤。
第17集
甜甜不理解妈妈为什么要对爸爸的行为默默忍受,管桂珍无奈之下向女儿讲出了她在文革时期的不幸遭遇。甜甜体会到了妈妈深藏在心底的悲伤,从而她也联想到了自己,她人人为郝毅只是同情她,再次决定离开郝毅。
苏静还在因为武正军打了斯道兰而生气,回到家后他们谁也不理谁。躲在家里窥视的汪显声看到这一切不知自己的目的达到了没有,在苏静和武正军出来散步时,汪显声又打来骚扰电话,然而却被武正军大骂一顿。气愤的汪显声不知怎样发泄,在接待完黄葆华假扮的物业人员后,又找来金丽丽发泄愤恨,金丽丽从汪显声家出来时,恰好被苏静和武正军看到。
第二天,武正军以广告客户的名义约金丽丽出来,金丽丽按时到来,得知徐总就是武正军时,金丽丽特别高兴。她依然不相信苏静能斗得过汪显声,自己也不敢站出来。当苏静说出汪显声怎样在网上陷害斯道兰,又怎样把处理过的照片寄给武正军时,金丽丽十分吃惊。
第18集
金丽丽回到报社后,汪显声认为她放跑了一个大客户,因此扬言要撤金丽丽的职,让她也去干清洁工。金丽丽认为她跟汪显声的一切都应该结束了,决定与苏静联名控告汪显声。
在学校的体操教室里,失落的甜甜得到了郝毅的安慰,两颗纯洁的心终于释化了误解,正当他们拥抱在一起彼此享受着崇高的信任和真挚的情感时,管桂珍与高老师来了,向高老师做了解释后,他们跟着斯道兰去派出所辨认金鱼眼。
斯道兰得知金丽丽也要控告汪显声后,决定立即与苏静一起去见她。管桂珍听说苏静要控告汪显声,顿时心脏病发作被送进了医院。安顿好妻子后,斯道兰与苏静、武正军找到了金丽丽,金丽丽向他们道出了汪显声的众多恶行,并保证可以出庭作证。金丽丽离开家后,汪显声来到了她家,并收买了她的丈夫。从金丽丽家出来时,汪显声接到管桂珍约他的电话,他欣然应允。管桂珍回到家里拿了一把刀,想趁机杀了汪显声这个恶棍,没想到刚走到楼下就碰上了吃完饭回来的甜甜和郝毅。
第19集
久等管桂珍不来的汪显声拨通了斯家的电话,管桂珍慌称家里突然来了客人不能付约,汪显声咒骂着离去。
金丽丽回到家后,丈夫劝她不要和汪显声打官司,结果遭到金丽丽一顿臭骂。第二天金丽丽和苏静一起签了委托斯道兰为她们的律师的协议。斯道兰表示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寻找证据,一听证据不够金丽丽心里顿时就没了底,但她还是与苏静相约分头找证据。金丽丽的丈夫老关看妻子心情不好,自己去报社找汪显声,汪显声见机行事,给老关找了一份大厦保安的工作,这一下老关算彻底被汪显声收买了,她把妻子委托斯道兰为律师想告汪显声的事情都说了出来,而且还答应帮汪显声看着金丽丽。
汪显声得知金丽丽已经与斯道兰签了协议后,立刻赶到了金丽丽家里,面对汪显声的淫威,金丽丽又软弱下来,她决定撤出对汪显声的控告。击退金丽丽之后,汪显声又通过孙院长在管桂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管桂珍约来,打算利用管桂珍的弱点来控制斯道兰。
第20集
受到汪显声威胁的管桂珍为了不牵制丈夫打算离婚,斯道兰了解到实情之后,将离婚协议书撕的粉碎。
苏静为了能够取得证据,独自一人带着录音机去约汪显声。汪显声早已猜出了苏静的真实目的,苏静上了他的车后,他要求搜苏静的身,恐惧的苏静从他的车里逃了出来,恰好遇上出来寻找她的武正军。
甜甜与郝毅指证金鱼眼马大铭就是那个男拌女装的强奸犯,得知事情败露的马大铭绑架了汪显声,汪显声把马大铭藏在了新买的那座房子里,不仅好吃好喝地供着他,而且还给他买来了女性用品。
开庭那天老关按照汪显声的指示把金丽丽锁在卧室里,正当法庭上难分胜负时,金丽丽由儿子扶着出出现在众人面前。穷凶极恶的汪显声一看这场官司对他不利,又重金收买马大鸣去杀苏静。正当马大铭拿着匕首向苏静刺去时,警察及时赶到将他逮捕,汪显声也因雇凶、窝藏罪犯而被捕。两个恶魔终于得到了法律的严惩,人们的生活重又归于平静。
❺ 有一部电影说剧情是所有网络都被一个软件保护着,病毒都侵犯不了别人的电脑是
扯蛋的
❻ 如果未经原著作者允许就擅自修改剧情,那是否会造成侵权
如果未经原作者的同意就擅自的修改剧情,肯定是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的,因为原作者对于这个故事是享有版权的。如果别人想改变或者是用的话,需要购买原作者的版权,付给他版权费,才可以任意改变的。所以现在的人在改变电视剧的时候,用的全都是那些以前传下来的古老传说。不是现代人编的剧本,因为古代的那些人也不可能再去追究版权费了。这些东西都是公版书。而现在的人编的书全都是有版权的。如果想有任何商业行为的话。都是要付版权税的。
我国还是应该加强一下版权意识,这些全都是那些作者辛苦写出来的东西,也是人家的劳动成果。人家的脑力劳动成果也是劳动成果。所以要尊重这些作者也要在使用他们的作品的时候付给他们版权税。只有这样才会涌现出更多优秀的原创作品。
❼ 不播放电影片段的剧情解说算侵权吗
不播放电影片段,只是解说剧情,算不算侵权要看你要做什么用了。如果你是商用的话,建议把剧情简化,修改,这样不会被粉丝抓到把柄,而且没有电影片段,也不会被说是抄袭。
但如果纯是娱乐的话,可以对电影进行二次加工,很多网站上的视频都是二次加工的,这不涉及版权问题。
❽ 用别人的剧情侵权吗
只有以下用途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使用 但还得知名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但说实话,你这样基本不太可能有人管
❾ 求两部恐怖片欧美的,剧情是一个女的被人侵犯了,侵犯的时候指甲因为划到地板所以都折断了后来发现她死了
哈哈!我知道。第一部的片名叫《亡灵呼唤》,男主一家搬到一栋房子里,内后来一直容出现幻觉。最后他用冲击钻在地下室的墙里发现了一具用塑料布包裹的女尸。那个女尸是一个年轻的戴眼镜的女孩,被几个男孩诱骗到这儿,后来被男孩用塑料布捂死了。最后凶手也抓住了,男主后来好像看到女孩的亡灵很高兴的走出了这栋房子。第二部片名叫《鬼入侵》,那个壁炉上雕刻着五个小孩的头像。大厅里有好多的镜子还会动,女主对着镜子梳头,头发竟然自己卷起来变成女鬼的发型。第三部应该是《十三鬼叫门》或是《猛鬼屋1》,毕竟楼主给的资料太少了。我只能帮你这么多了,但是前两部绝对没错。
❿ 请问剧情类似的小说侵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
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
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
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