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汪海林对肖战、王一博的态度大不同,本人亲自解释具体原因,你怎么看

肖战成名之后,著名编剧汪海林对于他的评价始终是不高,甚至汪海林本人还亲自发文表示,表达了对肖战的不满,但汪海林最新的文章,在网上再度引发了热议,汪海林表示,国内30-35岁的男演员出现断档,与今年的流量模式有关,而不少网友认为,汪海林说的就是肖战。

肖战与王一博都是《陈情令》里成名的,两人也都是流量小生的代表,为什么对于肖战和王一博的态度截然不同,汪海林也是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⑵ 知名编剧汪海林狠批肖战,发什么什么事情

是因为看不惯流量为尊的现象。具体原因是随着《庆余年》热播,战火蔓延到肖战身上随着事情在网上迅速发酵,汪海林也变得一发不可收拾。因为《庆余年》导演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则给肖战讲戏的视频,汪海林转发了这个视频并且配上了"演技炸裂"的文字。因为之前就跟《陈情令》的粉丝不对付,他这样的举动,自然就被认为是在对肖战冷嘲热讽。于是乎,本来只是对《陈情令》的不满,正式被认为是对肖战的不满。

汪海林还表示,对于流量新人,他们表演基础差一点,确实应该多鼓励和保护他们。可是现在的媒体和粉丝,却是不管不顾的流量为尊,他们的演技明显还没有到达吹捧出来的那种高度,这是捧杀。除了捧杀偶像,这些人还不能接受半点批评,好像自己无法面对现实一样。

⑶ 爱情公寓第二季每一集的名字

第1集 我猜到开头 却猜不到结局
第2集 亲爱的 你是个谜
第3集 不要迷恋哥 哥是个传说
第4集 秦羽墨密码
第5集 神奇家族
第6集 我被钻石闪了腰
第7集 在爱的名义下
第8集 醉天使
第9集 谁来一起晚餐
第10集 看春晚得永生
第11集 魅力大改造
第12集 最佳女主角
第13集 今天不是父亲节
第14集 断网 所以穿越
第15集 不能说的秘密
第16集 剩女总动员
第17集 海螺姑娘外传
第18集 Big Boos
第19集我 百万富翁(上)
第20集 我 百万富翁(下

⑷ 汪编剧还要继续写《爱情公寓5》吗

他说会写啊 原班人马 除了关谷没档期

⑸ 《余生》新添预告,曝肖战将录制快本,芒果台“剪辑”引发热议,什么情况

《余生》新添预告,曝肖战将录制快本,张雨绮怒斥芒果台恶意剪辑,宣布退出节目录制,为此引起了热议。

芒果台花式宣传《余生》

但也有网友担心张雨绮,认为这样“盲目”的渠道行为不利于未来发展。他们亲切地给她留言,“得罪芒果台不好吗?芒果台给了你很多资源。”还有人指责张雨绮是“恋爱脑”和“不配”。

张雨绮是“人清醒”还是“恋爱脑”不是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节目组的恶意编排。这种“抢眼”的安排在很多节目中层出不穷,让很多嘉宾深受其害,他们都在社交渠道上寻找自己的回应。节目组需要能够理解这个话题,但又不想建立在伤害别人甚至违背现实的基础上。同样,我也希望电视剧能剪好,不要把原本的好剧剪成烂剧。

⑹ 版问▌汪海林编剧作为专家辅助人为什么会受到质疑

此次琼瑶、于正案中,专家辅助人给我们带来了新鲜与话题,但汪海林编剧说明的是专业问题吗?客观吗?法律程序有问题吗……虽然案件公开审理已经结束,但话题继续,尤其对于专家辅助人的思考。
琼瑶、于正的著作权纠纷案审判中,编剧汪海林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就“情节、桥段、思想、表达”等作出“说明”。庭审结束后,又发表“琼瑶诉于正案的庭上故事,以及编剧界的多事之秋”,重申与补充庭审过程被法官询问的问题解释,表达未按照法律解释“表达”的遗憾等,其也被相关媒体如《北京日报》称为知识产权案首位专家辅助人,一时,引爆各位看官和懂点门道者的眼球。
有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说明的应当是专业问题,类似“有些人抱怨琼瑶的剧本拍摄时语气词都不许改,这个是行业内都知道的,剧本与电视剧是高度一致的。琼瑶和于正都是这样的”,是“针对本案相关事实的Personal Knowledge,不是针对专业问题,不应采信”。
有人质疑汪编剧是否真的懂版权法。小编倒以为,懂不懂法不重要,重要的是行业问题的说明是否专业与客观。
有人表示庭审过程中,汪海林编剧的表述与后面的发文“琼瑶诉于正案的庭上故事,以及编剧界的多事之秋”不一致,认为后文“有律师在背后斧凿的痕迹”。那么,小编“引申”一下,在庭审过程中,专家辅助人是否客观、公允进行行业说明,也许也是可以怀疑的。
专家辅助人自2002年出现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2012年被正式纳入《民事诉讼法》,到目前,运行了12年,仍旧规定笼统,从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格到权利义务、出庭程序等依旧不具有规范性。因此,琼瑶案中专家辅助人被争议与质疑,有制度的因素,也可说是“情有可原”。
下面,根据海淀区法院李涛法官在2014年12月1日在北京大学进行的“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应用”,小编带大家了解这一“神秘”的主体。(小编根据“君梦律业编辑部”的整理而整理;补充部分来自:蔡慧慧“新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之不足与完善”,见红色字体。)
什么是专家辅助人?
2002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这样做有利于强化对庭审中涉及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规范质证程序,从而提高对科学证据的质量要求。
专家辅助人不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学者普遍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之为"专家辅助人"。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被称为专家辅助人 。
专家辅助人的分类
1、未经鉴定程序:经当事人申请出庭,代表一方当事人针对专门问题,具备专业知识的人(费用多,无专家来源)。举例:医患纠纷,医生和患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知识上是不平等的。
2、未经鉴定程序:人民法院认为有专门性问题,需要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或出面质询(有专门的专家库,不需要当事人出费用)。
3、在鉴定意见作出后,经当事人一方申请,进行质证。
4、在鉴定意见作出后,双方专家质证,法官不懂后,专门聘请专业人士。
1­­­­2种可定性为结论性意见。3­­­­4定性为主张型意见。目的会形成当事人的一种主张,帮助法官认证:具有法律身份,环境是必须是出庭。
实践应用及思考
专家辅助人不是证人,不是鉴定人,不是代理人
与证人对比:
证人:特定、有义务、内容。
辅助人:非特定、无义务、具备专业知识。
与鉴定人对比:
鉴定人:不能以个人名义委托、需要担责任(中权利代表)。
辅助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目前无需承担责任。
与代理人对比:
代理人:从诉讼地位上,能完全代表一方当事人,有法定代理等。
辅助人:仅代表一方当事人专业知识。
备注:
专家辅助人:功能是“辅助”,限定范围“专家”。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1)专家辅助人所作出的效力不是自始产生,强化证据属性,点赞既有效,由法官认证后决定(经过程序,决定效力)。
2)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指示主张上的驳异,即用你专业知识提出理由让法官产生怀疑后去找鉴定人给出鉴定意见。
专家辅助人制度操作程序
1)启动程序
法官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自主
2)资格审查
专业知识(和鉴定人持平或者高于鉴定人)
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
本人意愿(自我选择、没有法定义务)
3)庭审中的参与范围
出庭接受质询、用专业知识回答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了解案情权利、查阅有关案情资料
独立发言的权利
向相关人员提问的权利
有法院的通知,通知单位和个人
义务
证人具有的义务都得具备,譬如:如实陈述、不作伪证、保护隐私等
专业知识操守义务
专业的职业道德
专家辅助人是否收费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己聘请自己出费,不计入诉讼成本内。
法院聘请,不宜高过同等鉴定人的收费标准,外地的还包括基本食宿。
上述讲座内容更多是主讲人个人的总结,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目前,据编者了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中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可说是区域内司法指南。特附上。也许,汪海林编剧的此次专家辅助人之行,与案件的专业问题说明、客观方面,可能是有遗憾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组织了专题研讨,形成纪要如下:
第一条 本纪要所称的专家辅助人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提出意见的人。
第二条 本纪要所指的专门知识,是除法律知识和经验法则外,只有医学、建筑、审计、专有技术等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员才能熟知、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术。
第三条 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专家辅助人出庭:
(一)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
(二)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应附专家辅助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能够证明该专家辅助人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专家辅助人的材料。
第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时一并提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就专家辅助人的证明材料及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决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专家辅助人;同时通知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并附上专家辅助人的相关资料。
不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三日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并告知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专家辅助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撤回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不得申请更换。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十条 专家辅助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阅卷了解鉴定意见或者其他专门性问题的相关资料;
(二)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三)就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辅助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如实回答法庭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问;
(二)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
(三)保守诉讼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专家辅助人不得单独出庭,应当与申请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
第十三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方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对质。
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十四条 专家辅助人只能就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或者说明、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鉴定意见或者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要求专家辅助人提交书面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应当庭或者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就鉴定意见或者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结论并说明理由。
书面意见观点及理由应当与当庭发表的言词意见保持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以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专家辅助人出庭时的座位,设在法台侧前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与申请人同侧。
第十八条 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报酬等有关费用,由申请该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当事人负担。
第十九条 本纪要如与新的立法、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的立法、司法解释为准。

⑺ 业内编剧炮轰赵丽颖播放量造假,肖战为何无辜躺枪

因为近日,有网友做了个赵丽颖网络剧集统计,所有作品的总播放量达1800亿次,有一个网友@了编剧汪海林让他看看什么是业内流量第一人,结果被汪海林怼“最牛大王第一名”。有肖战的粉丝就去下面留言,表示 “汪编剧蹭热度有了新人选了,肖战哥哥能轻松点了。”汪海林马上回怼“有你们轻松不了”,肖战就躺枪了。汪海林和肖战及肖战的粉丝之间也可以算的上是一段孽缘了。


理性追星

赵丽颖1800亿播放量被质疑注水,其实还是粉丝惹出来的祸。1800亿的这个数据是粉丝做出来的,粉丝在追星上还是应该理性,不能因为喜欢而做出虚高的数据。还有粉丝鼓吹的 “历史第一”,这个帽子实在是太大了,不是一般人可以带得起。不是给自家偶像加分,而是害了自家偶像。殊不知树大招风,都第一了,以后偶像还怎么提升。

追星,一定要理性,为自己偶像的发展切身着想,让偶像能够用自己的作品说话,而不是靠自己的粉丝鼓吹。理性追星是我们每一个追星族需要学习的。

⑻ 肖战到底是怎么得罪汪海林的为何他总是在找茬

说起肖战来,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这个名字自从开始活跃在娱乐圈的顶端,从沉寂到活跃,可以说肖战这两年的路走得并不多么顺畅。尽管未来的路上都是坎坷,但是肖战一直践行着自己的诺言,一直都努力完成自己的作品。所以说,不管是肖战的什么作品,什么舞台,只要是肖战出演,那一定会受到很多应援。

汪海林这样一番批评,可以说真的失去了一个高高在上的高雅端正的编剧之风。

要知道,要想当编剧,那也滴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有一些文化素养之人,为何要在公平场合说这些粗鄙之语呢?

所以说,到底是谁没有文化,大家可以评比一番。

⑼ 如何看待汪海林用公鸡和母鸡做比喻吐槽鹿晗

汪海林每次都坚持不懈、孜孜不倦地炮轰顶流、小鲜肉这件事,并且他乐在其中。这次汪海林枪口指着的明星,是炮轰鹿晗,起因是汪海林参加了一档访谈类综艺《娱乐猛回头》,里面有一个谈论的命题是:现在追星的女性都偏向于阴柔小鲜肉审美,病态吗?总之就是讨论:男性审美。汪海林的观点就是,现在审美畸形(现在追星的女性都偏向于阴柔小鲜肉审美),甚至会导致灭族。

其实我认为没有什么应该成为主流的审美走向,这只能看作自然而然的形成主流或者分庭抗礼的审美走向。大家看他批判小鲜肉时,没人意识到汪海林认为主流必须是个什么样子的逻辑,这不是比那些没演技的小鲜肉更可怕么?